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明璿原名徐偉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100年執字第1839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明璿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徐明璿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附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