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偵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偵聲字第77號聲請人 李建忠 律師被告 余宗祐 上列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准予自民國100年3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既已坦承犯罪事實,且共犯 林永豐 已於日前到案,本件已無續行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院就上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意旨函詢承辦檢察官表示意見,檢察官函覆本院稱:本件被告將於羈押期限屆滿前起訴送審等語,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5月24日雲檢文公100偵1769字第14844號函附卷可稽。而被告於
100年5月25日起訴送審本院,業經本院承審法官訊問後,諭知當庭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洽辦公務電話記錄單在卷可憑,是被告已非處於羈押狀態,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必要,其聲請自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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