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26號原告 黃有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醫院精神科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4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
3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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