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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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63號上訴人即原告 姚寶鳳
鄭達仁 劉美華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源 被上訴人即被告 顏琇惠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063號執行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肆佰元(見101年度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及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合計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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