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元琴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元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元琴因偽造文書、賭博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3月(聲請書誤載為3年7日),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經民國102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最高法院於100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又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2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9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
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0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4月7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8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月9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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