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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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 林正訪
林天華 許定邦 許哲豪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哲槐 被告 邱紹渠 訴訟代理人 邱勝煥
邱燕君 被告 許祖菁
許瑞娜 許瑞真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瑞娟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珮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對南投縣政府民國107年2月8日府地權字第10700356822號函所為徵收土地之行政處分(下稱系爭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本院前以系爭行政處分涉及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標的及面積,屬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107年6月13日裁定命於原告對系爭行政處分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行政爭訟程序業經內政部以內政部107年8月24日台內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訴願駁回,原告於107年8月28日收受上開訴願決定書,又經本院函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有無受理原告對系爭行政處分提起之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1月4日中高行金審字0000000000號函覆並未受理原告對系爭行政處分提起之行政訴訟,有上開函文在卷可佐,足認原告對系爭行政處分之行政爭訟程序業已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