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2月10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1,500,000元整。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2月8日至民國98年2月8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乙○○、丙○。嗣債務人丙○於民國95年5月5日、民國95年11月21日、民國95年12月19日、民國96年1月20日、民國96年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共新台幣(下同)852,000元整,約定有利息,並由相對人乙○○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抵押權,詎已屆清償期債權人未獲清償,尚欠本金852,000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6年8月6日通知債務人乙○○、丙○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民國96年8月13日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名間分駐所,並於同年月24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本院依職權逕為裁定。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7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鄉○○○段││839│田│00│64│86.98│3分之2│乙○○(持分3│││││││││││││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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