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О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惠伶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叁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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