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六四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公字第九九四號、九十執字第一一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日期│年度├─┬───┬───┼─┬───┬───┤│││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期│├───┤期│││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動│有期│八十八│台中地檢│台│八十九│八十九│台│八十九│九十年│││產│徒刑│年六月│署八十八│中│年易緝│年十二│中│年易緝│一月十│││擔│三月│二十六│年偵字第│地│字第五│月二十│地│字第五│八日│││保││日│一九九八│方│五○號│七日│方│五○號││││交│││一、二三│法│││法│││││易│││○九六號│院│││院│││││法│││││││││││├─┼──┼───┼────┼─┼───┼───┼─┼───┼───┼─┤│偽│有期│八十七│台中地檢│台│八十九│八十九│台│八十九│九十年│││造│徒刑│年八月│署八十八│中│年訴緝│年十二│中│年訴緝│一月二│││文│一年│十八日│年偵字第│地│字第五│月二十│地│字第五│十九日│││書│六月│、二十│七七七七│方│四九號│七日│方│四九號││││││六日│號│法│││法│││││││││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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