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附表:94年度除字第75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全天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Z0000000000-0│1│28442.30││││份有限公司││││││├──┼─────────┼─────────────┼───────────┼─────┼──────┼────┤│002│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黑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Z0000000000-0│1│17922.60││││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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