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6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6794號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詹麥可 即 詹極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林淑姿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次按強制執行事件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逕發債權憑證,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分別於屏東縣及嘉義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均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復未釋明債務人實際居住於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