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24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蔡侑廷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2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楊雅萍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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