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34號原告 游欣樺 被告 彭德華
彭保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借貸契約書第12條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卷第17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