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提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提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甲○○解返原解交之機關臺中榮民總醫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6月26日遭先生康○賓以傷害女兒、爬陽台、傷害他人為由,強制送臺中榮民總醫院。惟聲請人爬陽台是為了整理主臥室陽台外枯萎、老舊的盆栽,此亦為救護車之消防員所目睹。聲請人後來也沒有爬上陽台,而是彎著身子往外拿起盆栽往屋內放,但因小女兒不知道怎麼了,不讓聲請人整理,所以聲請人確實有推了她,要她不要拉,但絕無任何暴力行為,事後小女兒來醫院探視聲請人時,也仍舊活潑,母女互動良好。聲請人也絕無傷害任何人。爰聲請提審並請求釋放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前項審查,應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人及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並得通知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8條第1、2項及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2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嚴重病人,依同法第3條第3、4款之規定,係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四、經查:聲請人於102年7月初次發病,有妄想、躁症、暴力行為,後陸續於臺中榮民總醫院及臺中慈濟醫院精神科就診,並分別反覆住院數次,亦曾因鬱症自殺行為住院,經診斷為躁鬱症。先前最後一次於臺中榮民總醫院住院時間為105年4月23日至5月28日,後隨其丈夫搬至臺北,在三軍總醫院追蹤並因躁症曾住院二次。聲請人於107年底108年初因丈夫工作關係再次搬回臺中。於一個月前其丈夫觀察到聲請人開始出現睡眠減少,情緒易怒,關係與被害妄想(覺得FB的朋友發言都是在攻擊自己,家裡的東西都不乾淨、不能使用、不能吃),出現怪異行為(自言自語,覺得家裡都是異味,要求門窗隨時要打開,即使下大雨也不能關,丟棄家中的化妝品、棉被、淨水器等物品),且有危險行為(在家中拿家中物品點瓦斯燒說要確認臭味的來源,各種東西點火,翻出枕頭棉絮點燃稱要做服裝材料有關之實驗),危害自身行為(稱要調節身體機能,近一個月僅中午吃一點東西(青菜為主),其他時間幾乎沒吃,出現破壞行為(摔家中物品),且拒絕回臺北回診,聲請人於108年6月26日在家中出現危險行為,被丈夫與女兒阻止時出現暴力行為(家住6樓,欲爬欄杆去拿盆栽稱要把家裡的陽台都整理一遍,家人制止,聲請人有踢踩女兒頭臉的行為),經送醫後,於同日經臺中榮民總醫院二位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鑑定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之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符合同法第41絛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臺中榮民總醫院於同日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由該會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及相關申請審查程序,審查決定許可臺中榮民總醫院對於聲請人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當庭訊問臺中榮民總醫院之主責住院醫師屬實。綜上,聲請人既經二位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及有繼續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並因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而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強制住院,核其原因及程序均與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至3項之規定無違。故聲請人聲請本院提審後予以釋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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