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87號上訴人 游惠鈞
游象成 被上訴人 吳適戎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三時分許,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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