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8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822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所示之「乙○○」署押共捌枚(含簽名肆枚、指印肆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至第8行「 楊雅 」更正為「乙○○」,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其製作權人皆為執勤員警,行為人在其上之被測人欄、當事人欄及被詢問人欄上簽名或按捺指印,僅係表明被測人為何人並對該測試結果、現場草圖無異議、或用以擔保該筆錄之憑信性而已,並非表示收到該酒精測定表、現場草圖之意思。是該由員警依法所製作詢問筆錄亦不因筆錄末端有被詢問人之署押而變異其為公文書之性質。故行為人在上開文書上偽造他人之署押,應係單純犯刑法第217條第
1項之偽造署押罪,無庸另以偽造私文書罪論科,有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1884號判決、91年度臺非字第294號判決可資參照。至行為人於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申請人簽收欄內簽名之行為,係表示簽收名義人已收受該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之意,該等文書已具備私文書性質,並非單純偽造署押,自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人復將該等私文書持交警員收受,自足以生損害於該被偽造署押之名義人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與文書製作之正確性。是以,被告於附表編號一至四之文書上偽造乙○○之署押及指印,復持附表編號四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使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先後多次於附表編號一至四之文書上偽造「乙○○」之署押及指印,雖係分別為數行為,然均係於案發當日為達同一冒用乙○○名義以規避刑責之目的,各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偽造署押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被告於附表編號四之文書上偽造署押係偽造該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於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文書上單純偽造署押之行為,因與附表編號四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申請人簽收欄內偽造署押之行為構成接續犯,亦一併為該偽造私文書罪所吸收)。至聲請人認被告於附表編號四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申請人簽收欄內偽造署押僅係構成刑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容有未洽,應予更正。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乙○○係朋友關係,為脫免刑責及民事賠償責任,竟冒用乙○○名義接受員警調查,所為足生損害於乙○○、警察機關對交通事件管理之正確性及偵查犯罪機關犯罪追訴之正確性,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押共8枚(含簽名及指印各4枚),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編號│偽造「乙○○」署押所在之文件處│偽造「乙○○」署押數│├──┼───────────────┼──────────┤│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簽名、捺指印各1枚│├──┼───────────────┼──────────┤│二│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簽名、捺指印各1枚│├──┼───────────────┼──────────┤│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道路交│簽名、捺指印各1枚│││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四│酒精測定紀錄表│簽名、捺指印各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