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640號原告丙○○原告乙○○原告甲○○前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文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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