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 黃鈺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肇敏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 黃鈺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肇敏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