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過失傷害部分,另經本院判決不受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顏銀秋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