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8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0000000.
甲0000000.上二人共同非訟代理人戊○○
鄭聰銘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
3法定代理人丁○○關係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000000000000000(男,民國五十六年五月十日即西元0000年0月0日生,美國護照號碼:M00000000號)、甲000000000000000000(女,民國五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即西元0000年0月000日生,美國護照號碼:M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起共同收養丙○○(男,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即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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