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郭峻昇
施孟均
被 告 徐炫之 即 徐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090號給付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0月15日上午9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22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玖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叁萬陸仟壹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二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悉數清償,如
逾期清償,應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帳款入帳時持卡人電腦評分
結果適用之差別利率年息(最高為年息19.71%)計付循環信
用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截至民國102年2月12日
止,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單月帳務資料
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
合計3,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