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80號
原   告  李榮財 即太元工程行
被   告 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信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用器具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億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6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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