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80號
原 告 李榮財 即太元工程行
被 告 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信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用器具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億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6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