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林世彬
陳媛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華章 、 叢佐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其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另非財產權訴訟(即上訴人上訴聲明請
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啟示)部分,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第二
審裁判費3,150元、4,500元,兩項合計7,650元,此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7,65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