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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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朝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朝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朝卿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李朝卿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附表:受刑人李朝卿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99年9月10日開標│99年7月底某日(│101年3至4月間某│││後,簽訂工程合約│聲請書誤載為101│日│││書之後約1個月內│年1月間某日)││││之某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7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南投地檢102年度│南投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92號│偵字第1192號│偵字第119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矚上訴字│104年度矚上訴字│104年度矚上訴字││實││第1466號│第1466號│第1466號││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14日│106年6月14日│106年6月1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判││3327號│3327號│33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6號│執字第2646號│執字第2646號│└─────────┴────────┴────────┴────────┘┌─────────┬────────┬────────┬────────┐│編號│4│5│6│├─────────┼────────┼────────┼────────┤│罪名│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100年11月18日得│101年4月6日得標│100年3月底簽約│││標後約1至2個星│後約1至2星期內某│後某日(聲請書誤│││期內某日(聲請書│日│載為101年2月間)│││誤載為101年4月6│││││日得標後約1至2個│││││星期內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南投地檢102年度│南投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92號│偵字第1192號│偵字第119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矚上訴字│104年度矚上訴字│104年度矚上訴字││實││第1466號│第1466號│第1466號││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14日│106年6月14日│106年6月1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判││3327號│3327號│33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6號│執字第2646號│執字第2646號│└─────────┴────────┴────────┴────────┘┌─────────┬────────┬────────┐│編號│7│8│├─────────┼────────┼────────┤│罪名│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101年2月間│101年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南投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92號│偵字第119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矚上訴字│104年度矚上訴字││實││第1466號│第1466號││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14日│106年6月1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判││3327號│33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6號│執字第26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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