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七七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盧雅薇
右當事人與被告甲○○(原名 李皇文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原名:李皇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
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