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家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1098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管制刀械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規定,該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此類管制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
二、經查,被告周家緯涉嫌非法運輸如附表所示之管制刀械,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犯罪嫌疑不足,以111年度偵字第1109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刀械,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可憑,核屬法律禁止任意持有之違禁物。檢察官以罪嫌不足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後,依首揭法律規定,就附表所示之刀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附表編號管制刀械數量1武士刀1把2非農用掃刀1把3匕首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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