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255號
原告 林黃秋香
被告 蘇婉妮 原住○○市○里區○○路000巷00號11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255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下午3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