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小字第22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222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王傳舜

被告 阮紅黛 原住○○市○○區○○○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22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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