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222號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王傳舜
被告 阮紅黛 原住○○市○○區○○○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22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