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845號
原 告 劉書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當事人欄應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本票裁定之法院、本票裁定案號、本票裁定影本及本票號碼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