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845號
原   告  劉書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當事人欄應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本票裁定之法院、本票裁定案號、本票裁定影本及本票號碼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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