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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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01號原告 邱麗玟 被告 葉峰誌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96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峰誌因傷害案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原告邱麗玟已於民國105年6月21日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分為105年度附民字第498號案件,業據本院核閱105年度附民字第498號卷宗無訛,故原告於105年6月23日重複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陳威帆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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