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正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正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正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382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邱正忠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交簡字第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又因施用毒品、轉讓禁藥、攜帶兇器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15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5月、7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前開3案得易科罰金部分,復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87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9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0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2案,復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87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6年6月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0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6年5月15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3823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