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1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哲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哲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蔣哲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1月確定,於民國
104年4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於①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於103年
4月29日確定。另於②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3年6月10日確定。上揭①至②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6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於③103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
9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4年8月4日確定。再於④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4年9月1日確定。上揭③至④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4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而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3月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4年4月7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106年5月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06年4月10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1911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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