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伍點壹伍公克,空包裝總重合計壹點貳零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合計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為違禁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包(合計淨重五‧一五公克,空包裝總重合計一‧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含袋重合計○‧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包(合計淨重五‧一五公克,空包裝總重一‧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小包(含袋重合計○‧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一節,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及法務部調查局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調科壹字第○九五二三○五三○九○號、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調科壹字第○九六二三○二四一○○號鑑定通知書等在卷可稽,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有理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