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雲林縣口湖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勝昭 律師
李建忠 律師被告萬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興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 瑞芳 砂石建材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 律師被告僑龍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林 瑞雲 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本訴被告並應釋明本訴原告因遲延給付被害人所生之利息及強制執行費用額,反訴原告並應補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叄佰貳拾肆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峻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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