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3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320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已於95年4月15日死亡,有債權人所提戶籍謄本附卷可資查稽,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請求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其請求並非適法,應予全部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姿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