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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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楊添財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聲明本件約定「自民國108年4月30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為清償期間,請提出本件債務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之含有信用貸款清償期間之聲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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