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89號原告大陽洲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香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複代理人 曾政祥 律師被告新北市新莊區榮富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邱香蘭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林垕君 律師 張雯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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