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000年度除字第739號聲請人東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陳順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來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東煜企業(│永豐商業銀│102年6月5日│776,000元│AG0000000││││股)公司黃│行股份有限│││││││陳順汝│公司迴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