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89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鍾元珧 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被上訴人林蔚山
林和龍
上列聲請人及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9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鄭純惠
法官徐福晋
法官管靜怡
法官邱景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國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