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01號債權人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 代理人 李伯皇 債務人 周建宏 上列債權人基隆市政府因與債務人周建宏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基隆市政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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