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六八號抗告人 孫焰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之羈押裁定(九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二六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孫焰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判處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後,抗告人不服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審認抗告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於卷宗證物送交本院時,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依法執行羈押。抗告人不服此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所涉該案,業經本院於一00年一月十三日以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四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所提抗告已無實益,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韓金秀法官段景榕法官周煙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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