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成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美辨 間請求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和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部分,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