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富珍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告訴人 蘇慧雅 」之記載均更正「告訴人 蔡慧雅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告訴人蘇慧雅」,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告訴人蔡慧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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