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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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66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法定代理人戊○○
、8樓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方忠君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保證責
任台南市第陸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720,000元②4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①79年11月14日至109年11月14日②84年9月7日起至109年11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後因第三人方忠君死亡,相對人甲○○○、乙○○、丙○○於87年3月12日因繼承登記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故於87年5月4日變更債務人兼義務人為相對人甲○○○、乙○○、丙○○三人,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89年9月25日邀同相對人乙○○、丙
○○為連帶保證人向保證責任台南市第陸信用合作社借用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9年9月2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甲○○○僅繳納至97年7月24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共721,79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放戶繳息查詢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經濟部函為證。
㈢聲請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
規定,於94年12月23日合併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又於96年8月16日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核准在案。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26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北區│仁愛│411│雜│92.00│全部│├──┴───┴────┴───┴──┴─┴────┴────┤│相對人甲○○○、乙○○、丙○○權利範圍各3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26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19│臺南市北區開│臺南市北│2層樓房│45│45│91│平│全部│││6│元路212巷1○○○區○○段│加強磚造│.8│.8│.7│方│││││弄26號│411地號││9│9│8│公│││││││││││尺││├──┴─┴──────┴────┴────┴─┴─┴─┴─┴──┤│相對人甲○○○、乙○○、丙○○權利範圍各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