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法院書記官陳旺誠┌────────────────────────────────────────────────────┐│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羅東土銀│95年2月13日│31,100元│BBB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