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97號
原 告 游源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77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