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317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9人間聲
請收購稻米振興農業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等39人收購稻米,惟相對人人數眾,且聲請人於民事調解
聲請狀所繕具通訊地址亦非位於中華民國境內,是本件依當
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條
文所示,應認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再聲請人之聲請狀雖記載其通訊處為:「7thFloor,203free
CentreStreet,Tifariti,SahrawiArabDemocraticRepub
lic(請於信封註記逾期勿銷毀,信件退還寄件人)」,但
聲請人戶籍址設於「高雄市○○區○○路○○號」,有聲請人
個人戶籍資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士調
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附卷為憑,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
明其已遷出至上述外國址,本件裁定爰不於當事人欄記載上
開國外地址,而係送達至聲請人前揭戶籍址。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