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879號

原告 張育誠

被告 李岫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132號),嗣因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在案。查被告住所地在臺東縣,業據被告具狀自認,並有戶籍謄本可稽。兩造復無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黃稜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