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879號
原告 張育誠
被告 李岫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132號),嗣因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在案。查被告住所地在臺東縣,業據被告具狀自認,並有戶籍謄本可稽。兩造復無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