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402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王 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