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78號
上訴人 丁貞夙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鍾湄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政良